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之規定,配偶為當然繼承人,其次依序如下: 第一順位─直系血親卑親屬,配偶其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 第二順位─父母親,配偶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第三順位─兄弟姐妹,配偶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第四順位─祖父母,配偶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無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,配偶其應繼分為全部